2023年《公司法》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全面梳理新法全文,仅相关赔偿责任就涉及五方面共十余项内容,可谓“压力山大”。但俗话说得好:若戴皇冠,必承其重。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充分认识各项赔偿责任并做好化解赔偿风险的准备。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风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近亲属,或与其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造成公司严重损失]
风险: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备注:股份公司适用)
点评:对于相关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等的决议,董事在参与表决时须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藉此免除赔偿责任。
[执行职务违反法规或给他人造成损害]
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系本次《公司法》修订后新增规则,董事、高管在日常履行职务时,导致第三方损失的一般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高管如存在重大过错,则应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相关赔偿责任]
风险:2023年《公司法》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相关赔偿责任如下:
——未及时催缴出资的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董事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提供财务资助的赔偿责任。公司违法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股份公司适用)
——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违法减资的赔偿责任。公司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资本充实原则作为公司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在保障资本真实性、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意义重大。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全面认缴制推行后出现了资本虚拟化与泡沫化的现象,致使公司债权人利益无法充分保障。2023年《公司法》以问题为导向,全方位强化公司管理层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法律责任,在出资核查催缴(仅限董事)、防止抽逃出资、利润分配、减资、提供财务资助等方面,董事、监事、高管应保持清醒头脑与独立性,不做股东的“工具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并保留履责证据,防范因违法作为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风险: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对于公司清算的责任主体,2018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023年《公司法》则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并新增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对于清算组成员,2023年《公司法》进一步明确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新增清算组成员的勤勉义务,并明确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以上清算规定体现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落地,以及董事清算责任与经营管理权的合理匹配。同时,也允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作为清算组成员,保障公司自治。 公司董事应严格按照法律、章程规定履行清算职责,避免未及时组织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进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2023年《公司法》背景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履职责任更为重大,尤其是董事承担着对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各方主体可能的严重侵权责任风险。鉴于此,2023《公司法》新增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可以视为是对董事任职风险的兜底保护,无疑有利于鼓励董事为公司利益最大化大胆履职,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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