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为了妥善解决这些案件并平衡双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针对彩礼的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并将在2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一规定旨在为彩礼纠纷的审理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以促进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要点如下:
一、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差异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彩礼一般是在婚姻准备阶段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赠与的金钱、财物或其他形式的礼品。而在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通常是表达爱意和感情的象征,如花束、礼物等。
其次,彩礼具有一定的经济层面和婚姻准备的含义。它是一种家族间的交流和传统习俗,代表着男方对女方及其家庭的尊重和支持。而在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主要是表达个人的情感和关怀,没有太多的经济和婚姻准备的意味。
此外,彩礼通常在结婚前进行,是一种正式和有仪式感的赠与行为。而在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可能随时发生,没有特定的时间节点或规定。
总的来说,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在于目的、意义和形式上的差异。彩礼更注重婚姻的准备和家族间的交流,而恋爱期间的赠与更多地关注个人情感的表达和关怀。
二、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受到不当索取财物行为影响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中出现了一些以彩礼为借口,实际上是想要索取财物的情况。这一规定为彩礼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它强调了婚姻应当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关爱的基础上,不应以彩礼作为追求个人私利的工具。通过加强司法保护,有效防止了滥用彩礼制度对婚姻财产关系造成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
总的来说,《规定》的明确规定了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即当另一方要求返还时,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维护了婚姻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同时也为社会对彩礼问题的理解和规范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三、规定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规定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首先,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这些礼物或礼金属于日常礼尚往来的范畴,其金额相对较小,主要是出于表达祝福或庆祝的目的,而非作为彩礼索取财物的手段,因此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其次,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这包括情侣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共同开销,比如在约会、旅行、聚会等场合的消费。这些支出是为了共同享受生活、增进感情,因此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此外,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也被规定为不属于彩礼的范围。这些财物的价值相对较低,无法对受赠方产生重大经济影响。这种安排是基于实际情况考虑的,在实践中有助于避免因琐碎财物引发无谓的争议和纠纷。
通过准确划定不属于彩礼范围的财物,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界定,以避免对一般情况下的礼尚往来和婚姻关系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冲突。这有助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并为彩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明确双方父母也能成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当事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具体来说,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作为共同原告,意味着他们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而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则作为共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一安排使得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更为全面和公正,各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平衡和保障,能够更好地反映各方之间的权益关系,便于法院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同时,这也有助于缓解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注意:
《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这一规定的背后考虑到离婚纠纷的本质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因此不宜将婚姻以外的其他人作为直接当事人参与诉讼。夫妻双方作为直接当事人参与诉讼,能够更好地解决彩礼返还的争议,并促进婚姻解除程序的顺利进行。
《规定》强调保持诉讼当事人的夫妻身份,以确保诉讼的焦点仍然是婚姻解除及相关财产问题,避免将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纳入纠纷范围,并降低纠纷的复杂性和争议性,有助于维护纠纷诉讼的简洁性和高效性。五、新增两种情况下的彩礼返还规则
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1、未办理结婚登记,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3、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由于这两类案件无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的规定,因此彩礼是否应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规定》第五条明确了两种不同情况下的彩礼返还规则:
第一种情况:
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这种情况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彩礼的返还数额需结合个案情况确定,相关影响因素有: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当地习俗、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二种情况:
《规定》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嫁妆的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的过错等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的习俗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这种情况的适用前提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就共同生活而言,从主观上来说,夫妻双方应当有一起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从客观上来说,夫妻双方应能相互支持,并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中的压力和风险。共同生活应该是一个相对持久和稳定的状态,其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应当成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过去,彩礼在一些地区成为迫于压力的婚姻必备条件,对于嫁娶方面的家庭来说,存在较大的经济负担和压力。而新规定的目的是遏制这种现象,保护婚姻自由和平等,确保婚姻不以经济为基础。新规定不仅有助于减少家庭内部矛盾,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还保护了妇女的权益以及规范婚姻交易行为,为社会创造更加健康、公平和稳定的婚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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