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热播剧《不完美受害人》因为聚焦职场性侵犯、性骚扰等话题,而备受网友瞩目。以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剧情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剧情回顾:
剧情一开始一通匿名电话让警察找上门来,成功被指控涉嫌强奸其下属赵寻,“你被强奸了吗”?事发现场,赵寻默认受侵害,警方将二人依法传唤。后在警方录口供时赵寻否认指控,而事后又在父母和同事的追问下,点头表示被侵害。
到底是“两厢情愿”的还是“被强迫”的?她开始迷茫了……
虽然剧中警方最终无罪释放了成功,但成功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什么是强奸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在强奸行为中,“暴力手段”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以达到精神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足以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足以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如用酒灌醉、药物麻醉、冒充身份、趁熟睡、重病之机、利用邪教组织、迷信等方法。
如何界定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普通型强奸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关于是否违背被害妇女意志的认定,由于行为人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强制手段和客观环境不同,被害妇女的反抗形式亦相应不同,有的不顾一切剧烈反抗,有的胆战心惊挣扎哀求,有的望而生畏没有反抗。因此,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来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敢于反抗、是否知道反抗,对妇女未作反抗或无明显反抗的要综合把握案发原因、经过,具体分析,仔细甄别。
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1、案发时妇女的认知能力
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是其意思表示的前提,在判断其意思表示之前,首先要对被害人的认知能力进行判断。对于缺乏正常认知能力的人来说,其“同意”无效。如对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或痴呆者而与之性交的,即使征得其“同意”,也成立强奸罪。
2、案发时妇女的反抗能力
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被害妇女由于其自身性格不同,对强奸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应不尽相同。被害妇女能否反抗、是否敢于反抗难以有统一的认定标准,需要结合被害妇女的内心状态、所处环境及面临的风险等进行综合考虑。
3、被害妇女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同时,为准确把握案件定性,还应当对被害妇女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进行分析,如双方之间的关系、案发当时的环境以及事后女方的态度、告发的原因等。
“半推半就”:半推半就是一种犹豫不决的心理,通常指妇女既有不同意的表示——推,也有同意的表示——就。在妇女犹豫不决或者心理矛盾时,与其发生性行为,要对双方的关系、性行为的发生环境、事发女方的态度及告发原因等事实和情节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妇女“推”的表现可以视为羞愧的表现,行为人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同时也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反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愿,实际上也确实违背妇女意愿,则构成强奸罪。
“利用从属关系、职权关系”:利用从属关系或职权进行胁迫,迫使就范,构成强奸罪。但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双方互相利用,各有所图,从而发生性行为的,不属于强奸。
“欺骗型强奸”:事实错误会导致妇女的承诺无效,但动机错误不影响妇女的承诺。例如,承诺“陪睡后给予利益”,不构成强奸罪。
此外,在认定被害妇女是否同意性行为时刑法理论中还有一种“不等于不”的观点,该观点认为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只要女性有语言上的拒绝,法律就应该认定她对性行为持不同意的态度。该标准是对行为人施加的一种特殊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尊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权,甚至未履行“询问义务”,错误地认为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是“半推半就”,即要对此付出代价。
剧中认定成功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后,对于性骚扰的违法行为,法律如何惩戒与救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1、向公安机关报案
遭遇性侵害、性骚扰时,最有力的保护手段就是立即报警,在警察的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如果现场情况不具备立即报警的条件,可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有意识地搜集和保存证据,保留身体上留下来的一些痕迹和现场痕迹,
后详细告知警方自己的被侵害过程并将证据提交给警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被骚扰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因被骚扰造成精神侵害的,被骚扰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向单位有关部门和国家机关投诉
向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是法律赋予被骚扰者的法定权利,被骚扰者有权向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并请求调查。
职场性骚扰是对被骚扰者在职场人格尊严、平等地位的严重威胁和破坏,每一位受害人都有权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安全,法律亦将全力保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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