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者处理了一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案件,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是在执行程序网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失败后,前往开户银行进行线下执行的,但即使在线下操作,开户银行也无法在其系统中成功协助法院完成冻结、扣划,且会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的规定提出无法完成协助的意见。导致被执行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存款无法执行到位,既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那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能否强制执行呢?如何去执行?作者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分析:
一、什么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2022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也出台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文件规定在我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还规定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个人承担。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个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也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为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管理。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由此可见,国家将个人养老金制度定位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的补充制度,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需求所设。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账户,而是由已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自愿在银行开立并自行缴费的特殊专用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有哪些功能,资产权属如何?
按照《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规定,个人可自愿按年向养老金资金账户缴纳养老金额度,并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并可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另《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也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可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具有储蓄和投资功能,账户内的存款及投资权益等属于参加人个人所有,在未达到一定条件前限制支取。
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能否人民法院被强制执行?
1、《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相关平台和系统对资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作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限制冻结、扣划的设置。但《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按照《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故不能对抗《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强制执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2、证监会《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基金产品可被执行的情形。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根据该条款,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被执行人利用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基金业务的资金及份额可以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及时赎回并扣划。但因商业银行在相关系统、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设置限制冻结、扣划,上述条款在实践中亦存在无法操作的可能。
3、个人养老金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的补充制度,强制执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财产不会给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社保基金造成影响。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补充制度,由个人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缴纳,没有强制性。且参加人必须是已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所缴纳的资金及投资收益也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通过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的相关投资也是一种自愿的商业投资行为,所以强制执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会影响社保基金的发放,更不会影响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强制执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益。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存款来源于个人的自愿缴纳,也有一定的投资功能,投资收益也来源于个人的自愿投资行为,且账户内的资金封闭运行,在个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故在个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前强制执行该账户,因个人有基本的社会保险、工资、劳动能力等作为保障,且一般情况下,对有一定投资功能的账户而言,冻结、扣划其账户内的资金不会给被执行人的生活造成困难,不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不会涉及执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问题,亦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益。退一步讲,即使在极端情况下涉及到上述问题,被执行人也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来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四、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具体该如何去执行?
因《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在相关系统、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设置限制冻结、扣划。故法院在实际执行中,即使在线下扣划,银行系统也无法完成。故在实践中执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尚存在一定技术障碍。
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暂时不够完善、银行系统短时间内也无法解除限制,但因《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当注销资金账户:(三)法律法规或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故为了便于执行,早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尝试依据此条规定,在要求银行注销被执行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同时,将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划拨至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但通过注销被执行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这一方式来实现资金划扣,可能会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应结合执行案件的类型、执行标的大小、养老金资金账户余额等因素综合考量,尽量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作者认为对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务费和执行标的额大于养老金资金账户余额的执行案件,可尝试采取注销账户并划转资金的方式,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综上,作者认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如何成功扣划?以怎么的方式来操作?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遇到的新问题,值得人民法院和银行在实践中共同摸索。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细则,完善人民法院执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具体操作流程,既保障被执行人的权益,亦能保障执行权的顺利实施,兑现司法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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