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残案件,由于我所受托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巧妙运用法理情交融的诉讼策略,使原告康某某获得上百万元的赔偿,修复人生和晚年生活有了充分经济保障。
一、基本案情
被告罗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原告康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康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康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原告及被告之一保险公司申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原告左侧大面积脑梗死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30%;2、原告左侧大面积脑梗死,伤残等级属五级;其右侧颞叶脑挫裂伤遗留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伤残等级属十级。
二、争议焦点
被告对原告的赔偿金额是否应当考虑“损伤参与度”?
三、诉讼策略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原告康某某患有脑梗死既往病症,交通事故致伤治疗期间发生大面积脑梗死,最终造成一个五级伤残与一个十级伤残,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给出的“损伤参与度”结论仅为20%-30%,属于五级划分标准中较低的第四级。如果法院采纳被告的主张,以此“损伤参与度”计算赔偿金额,原告仅可获赔三四十万元,而这个数额甚至无法覆盖前期医疗费用。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损伤参与度”的认识不统一、裁判不一致:有的考虑并以此确定赔偿责任;有的将其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参考,法院酌定金额;有的完全不予考虑;有的依据“损伤参与度”等级标准确定是否考虑;有的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司法实践中各地判解不一的现状,我们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损伤参与度”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这也意味着“损伤参与度”对于原被告双方来说具有较大辩论空间,法官亦可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决定采用法理情“三张牌”有机结合的代理策略,从不同角度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力争我方“赔偿金额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的主张获得支持。
(一)法律牌:于法有据
司法裁判兼顾法理情,要以法律为核心。我方的主张首先于法有据,具体而言:
1、个人体质状况并非法定过错,其与损害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系脑梗塞人群,虽然其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律所规定的过错,原告的病症仅是交通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与损害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承担高于普通人的风险与注意义务,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而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依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以“损伤参与度”来计算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一方面,我国法律只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将受害人个人体质状况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考量依据,而对于医疗事故之外的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侵权案件,法律并未将“损伤参与度”作为考量依据。另一方面,侵权行为的发生致使受害人被迫进入一个侵权行为创设的“特殊风险”之内,其对损失后果的发生是必然的、现实的,而就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而言,无论损伤参与度对其量化评价的高低,其对损失后果的发生只是或然的、潜在的。因此,不应以“损伤参与度”这种本身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技术概念来确定并划分损害赔偿数额。
(二)公理牌:于理应当
公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司法裁判必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并遵循,我方主张体现了对社会普遍正义的强烈诉求,于理应当。
损失填平原则系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损害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换言之,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就本案而言,在诉讼期间,原告住院治疗三个月,仅医疗费一项已花费46万多元,后续治疗费、护理费预计需要数十万元,残疾赔偿金35万多元,剔除原告因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而承担的相关损失,原告应获得的赔偿费用合计超过百万元。如果支持被告主张,依据20%-30%的“损伤参与度”确定赔偿金额,则原告的损失远远无法填平,不符公理,显失公平,有悖社会普遍正义。
(三)人情牌:于情相容
法不外乎人情。司法裁判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要对个案中的喜怒哀乐有清醒的认知与共情,我方主张于情相容。
首先,原告正当壮年,突遭交通事故致残的巨大变故,从正常人沦为丧失劳动能力、社交能力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痛而难言,生不如死。其次,原告并非物品,而是个活生生的人,一个五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对原告身心造成的巨大冲击力,绝非两个伤残简单相加,而是乘法倍增效应。再者,原告在家庭生活中承担着丈夫、父亲、祖父等重要责任,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无法再亲自照料卧病在床的老伴,半年后老伴的早逝更是加剧了原告的精神痛苦。同时,原告含饴弄孙享受天伦之乐的权利也因身残被残酷剥夺。凡此种种,该起事故对原告造成了难以愈合的严重情感创伤,导致原告的人生从此支离破碎、残缺不全。故本案裁判“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对赔偿金额的影响”,而应通过充分的经济赔偿给予原告法律的温度与抚慰。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原告代理律师王宏斌、吕平安所提“不考虑损伤参与度、应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全额赔偿”的主张,两审法院皆予以支持,原告最终获得110多万元的赔偿并履行到位。
四、执业思考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一个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办案就是办别人的人生。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应时时警醒自己,防范因日常工作繁忙与重复劳作形成对人与事的麻木,避免就案办案、机械代理,在保持独立性与专业性的同时,不断增强推己及人的意识,努力追求“如我所诉”的境界,千方百计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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