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魏西京、朱万利律师辩护的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被解除强制措施,无罪释放。
【基本案情】
因某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施工工期紧张,在未与电信运营商谈妥线路改迁事宜的情况下,施工单位组织工人施工挖断了光缆,造成施工区域一定范围内的通信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电信运营商报案,公安机关以本罪立案侦查。吴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难点】
一是接案晚、时间紧。检察官明确告知吴某案件准备起诉至法院的前几天辩护人才接受委托。
二是夹生案、不易辩。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吴某委托了两个年轻律师为其辩护,辩护效果好坏不敢妄言,但是在沟通电信运营商出具通信线路受损情况说明,尤其是在“中断户数”这一关键数据上,出现重大失误,给后续辩护带来极大困扰。见此情景,接案时我们也一度感觉不起诉的希望不大。
三是正常诉、亦无错。阅卷时第一次面见检察官,其认为“不可能无罪,专业检察官会议研究过了。你们看完卷后赶紧提交辩护意见,我们再有两天就起诉到法院了”。查询本地类似案例,均以电信运营商出具的通信线路受损情况说明作为关键定罪证据起诉,法院也都照此判决。
【辩护过程】
6月6日下午接案,7日会见、阅卷、面见检察官沟通案情,讲清案件之所以至此局面的细节情形,请求宽限些时日,在提交新的辩护意见后再定是否起诉。
返回后,连夜阅卷,写辩护方案,沟通施工单位了解事发时案件细节,明确法定“中断户数”至2000户以下,本案吴某即不构罪、不被起诉。
周末连续加班两天,多次翻阅案卷,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以及对其不利证据的破解之法。尤其是围绕降低“中断户数”这一核心目标,苦思冥想,寻找法律规定,最终找到了电信运营商称“没见过”、办案警察回复“没找到的”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照该规定的认定标准,在案证据根本达不到本罪构罪标准。
由于周末不上班,未能约到检察官。6月11日周一一大早索性直接去,赶在检察官开检委会前敲门入室,简洁明了地亮明无罪意见,经过简短有效的探讨,检察官原本要起诉的决心不再坚定。对于我们依法提出本案不构罪的意见,她表示好好研究一下,如果作不起诉处理要上检委会讨论决定。此时,接案时的迷茫不再,突然觉得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不是盲目乐观,而是看出了有罪证据链条的重大缺陷,棋由断处生,功在不舍。
8月26日晚,接到检察官询问案件细节和疑点的电话,一一解释作答后,按其要求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此时,内心对本案最终会作不起诉处理有了较大的信心。
【辩护意见】
主要观点:首先,电信运营商未按照本罪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的“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其单方出具的受影响户数和损失数额,不合法,不符合本罪用户数和通信中断标准,且与嫌疑人有重大利害关系,作为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以上数据应重新依法准确核定。其次,两家运营商的用户通话均正常,仅网络受到影响,另一家运营商的固定网路正常,未达本罪“通信中断”要求。根据在案证据,“中断用户数”也仅为百余户,远低于构罪标准。因此,吴某不构成本罪。
【案件结果】
检察院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证据依然不足,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代理效果】
本案是几家国企之间因赔偿费用问题协调未果后发生的事,而重大民生项目要按既定计划如期推进,发生此事也在意料之中。如按照本罪起诉,本案最低量刑三年以上。吴某系某国企十几年的骨干员工,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判刑坐牢,国企工作不保,家人生活会立马陷入困顿。吴某作为公司员工,为公司项目推进作出了牺牲,再让其全部承担不利后果,情理上多少有点相悖。这也是我们和检察官多次沟通时提到的问题,反复强调于法不构罪,于情不该判。最终感谢检察官采纳了辩护意见,还吴某无罪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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