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魏西京律师为涉嫌强奸罪的高某提供辩护,最终该案获得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高某系某超市老板,李某某系该超市收银员,两人平时来往相对较多,多次相约去酒吧喝酒,时常有互赠礼物和互发红包的情形,但都没有正式向对方表白过爱意。某日深夜,李某某心情不好独自饮酒,并给高某发送暧昧信息,高某知悉后接李某某到超市里屋高某的休息室内一起喝酒谈心,酒后双方坐在高某床上继续聊天,随后发生了性关系。翌日晨,李某某先行离开,找人向高某索要巨额赔偿被拒后,以高某趁她醉酒强行发生性关系报案,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控辩焦点】
一是案发时李某某是否自愿?
二是案发时李某某是否醉酒无意识?
【辩护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高某与李某某发生性行为过程的陈述。高某坚持其没有采取任何强迫手段,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并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根据高某陈述,得知其在公安机关已经做了三次笔录,而且供述内容对其相当不利。
本所律师调取了超市内部分监控视频(大部分被警方提取)等客观证据,勘察测量了案发现场床的位置和高度,根据多次会见了解到的情况,综合与办案警官交流得知的信息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制作证据目录,形成并提交了不构成强奸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主要阐述:高某未违背妇女意志,发生关系时李某某未醉酒至无意识状态,不能排除李某某伙同他人设计敲诈勒索高某的嫌疑等无罪观点。案发将近一年时间,本所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解除强制措施和撤案申请,但办案警官表示,撤案难度较大,让到检察院再作努力。
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本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检察官阅卷,根据全案证据修改并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和书面质证意见。除上述无罪辩点外,主要阐明:起诉意见书指控事实与被害人陈述有众多不符之处,应以被害人陈述为准;证人黄某因有敲诈勒索嫌疑,其所作对高某不利证言不应采信;申请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移送已调取但未随案移送的三处监控视频及前三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第一次审查起诉期满,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再次移送后,公安机关补充了一些无关痛痒的证据,但应当随案移送但未移送的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关键客观证据依然没有移送。本所律师当面与办案警官交涉,并再次向检察官提交移送调取证据申请。审查起诉期满,检察院继续以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其后,本所律师详细分析公安机关二次补侦移送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及监控视频后,指出高某所作前三次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涉嫌诱供取得,及时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检察院对包括本所律师提交的本案所有证据、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采信了律师认为高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解除强制措施,高某重获自由。
【代理效果】
本案的难点在于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且发生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私密场合,被害人与被告人各执一词,所作笔录多少都有不真实的现象,加之客观证据较少,给本罪脱罪带来一定的困难。
本所律师花了很多时间精力进行大量的调查,充分研究在案证据,对双方平时的关系,性交的时间、地点、环境、体位姿势,女方事后的态度、告发时间、告发原因等情况,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进行全面分析,得出高某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的结论,最终取得成功,使得高某沉冤昭雪,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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