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9日,郭某通过某平台在某茶叶店购买了“福鼎白茶2013古树老白茶”2个,支付货款135.5元。2023年4月,郭某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茶叶店进行了警告。2023年5月12日,郭某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茶叶店在某平台销售的“福鼎白茶2013古树老白茶”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并以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相关规定,主张该茶叶店退还货款并支付其十倍赔偿金。
案件争议焦点:
1、郭某的身份是否属于消费者?
2、郭某主张十倍赔偿是否应当支持?
律师观点:
一、郭某的身份不属于消费者,其知假买假,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无权获得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的人。”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0月4日,郭某作为原告提起的相似案例共9起,均称其购买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向经营者获取赔偿。并且在一案件中,其先后通过微店平台购买同类产品46次,退货退款4次,仅退款17次。由此可见郭某并非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其身份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并且郭某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不存在主观上受欺诈的情形,其购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案涉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郭某称该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6条的规定:“即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第150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其主要的作用是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并非是影响食品安全的内容(引自(2023)甘01民终617号案件法院观点)。本案中,郭某购买的茶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其无权向茶叶店主张惩罚性赔偿。
三、郭某并未因案涉食品受到损害,其无权因此向茶叶店提出赔偿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第2款的但书条款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食品虽然在包装上并未标注生产者信息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但书”条款的规定,郭某不会因此而受到误导,其也并未因该案涉茶叶受到实际损害,因此郭某无权向茶叶店提出赔偿要求。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以郭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
律师建议:
经笔者查阅大量案例,就此类案件引发的诉讼,不同地区法院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换言之,目前就该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根据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的要求:“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意味着,在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一直存在。
但是近年来,部分法院的裁判观点,认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其知假买假行为具有营利性,未支持其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2023年7月11日,山东高法公众号发表了题为“职业打假人ʻ碰瓷式维权’法院不予支持!”的文章,其中就涉及的案例,法官观点为:“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本案中苏某通过网络购物要求赔偿的方式,提起多起诉讼,牟利目的明显。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就本案郭某涉及的诉讼中,其中(2023)甘01民终617号案件,法院亦做出了“退货退款”的判决结果。
对于食品经营者而言,首先,绝对不能有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心理,如果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很可能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向消费者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或其他损失赔偿。
其次,应当做好风险防控,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日常进货、取货过程中应当预先审查食品标签是否存在瑕疵,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等,若发现问题及时与生产者联系退换货,防范于未然。
最后,若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先与打假人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使第三方介入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在应对打假类投诉、诉讼的时,可从法律法规以及打假人涉及的相关诉讼案件等角度出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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