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8日,由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中心主办的虚开专票、骗取出口退税案研讨会如期举行。活动由刑事专业中心主任张麦昌律师主持,特邀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王佩芬老师作主题发言,吴科、李莉、张正伟、李佩尧、魏西京等所内外律师和实习生参加。
张麦昌、刘云芳律师结合该典型案例的代理经过,以文图、动画等形式,分析了该案在事实、证据、鉴定、罪名、量刑等方面的争议焦点。王佩芬老师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切入,围绕该案是否存在“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是否存在“假报出口”,是否“伪造、签订虚假合同,虚开、伪造发票”,是否存在“冒用他人货物 ”等核心事实,就“款、货、票、账相一致” 能否作为判断虚开的标准、“一罪与数罪”、“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王佩芬老师认为,被告人购买口岸果商的果蔬进行出口,是正常的、合法的组织货源的行为,不存在冒用他人货物的问题,也应当依法享受税法所规定的农产品出口退税的政策优惠。被告人同时控有两家公司,受相关法律知识的局限,往往将两个公司互为混用,存在诸多业务流程不规范的问题,但这种瑕疵并不能改变其存在真实出口交易的客观事实,也不能因为表面上的、流程上的不规范,而否定实质的真实性。 王佩芬老师提出,从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对于骗取出口退税具体情形的解释,取消了原有司法解释对其他欺骗手段中“骗取出口退税资格”的规定。这一修正是因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口退税资格的理解与认定存在诸多错误。随着出口退税管理机制的健全,出口退税企业已由之前的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司法部门应当纠正以往单纯通过“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等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据。 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吴科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罪名,合恒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李莉结合“买单配货”“买单配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此外,康达西安律所李佩尧律师指出应注意是否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实际损失,魏西京律师指出应注意是否有真实贸易发生,马永红、邢超等在场律师围绕案件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张麦昌律师作了研讨会小结。他说,涉税案件有很强的专业性,罪与非罪等往往存在争议,值得律师同仁们更加深入地学习讨论。相信在外部专家、资深律师的指导下,青年律师的涉税案件办理能力会得到不断提升,以更好地维护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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