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假离婚行为冲击着现有婚姻制度,有悖于家庭伦理。实务中,假离婚行为往往牵涉着复杂的人身和财产法律关系,当事人可能面临诉讼,甚至遭遇人财两空的风险,从而影响家庭的稳定性。为应对此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假离婚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解释在处理假离婚所引发的不诚信后果时,在身份关系和财产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以期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假离婚;现实风险;法律效力
一、假离婚的成因分析
假离婚并不是法律上的正式概念,其主要指一些夫妻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进行的名义上的离婚。在实践中,假离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通谋型假离婚,而是欺诈型假离婚。通谋型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通常计划在目的达成后复婚。欺诈型假离婚则是一方以欺诈手段让另一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或其他目的。当事人进行假离婚多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经济因素
经济压力是促使假离婚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房地产限购政策是导致假离婚的重要经济因素之一。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许多夫妻选择假离婚,以便能够以个人名义购买更多的房产。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政策的初衷,也带来了法律和财产分割的风险。其次,假离婚还被用作转移财产和逃避债务的手段。一些夫妻通过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以逃避债权人的追讨或规避法律责任。很多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减轻负担或享受某些政策,选择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实现财务上的灵活性。
2、社会观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的看法发生了变化,婚姻的严肃性受到冲击,部分人将婚姻视为实现经济利益的工具,而非情感的纽带。这种观念的转变使得假离婚现象更加普遍。
3、政策设计的不完善
政策设计的不完善也是假离婚现象频发的原因之一。某些政策在设计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可能被利用的漏洞,导致一些人通过假离婚来获取不当利益。
最后,社会风气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在一些地区,假离婚被视为一种“聪明”的规避政策的方法,甚至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社会风气的蔓延进一步助长了假离婚的发生。
假离婚现象的背后是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因素的交织。要有效遏制假离婚现象,需要从完善政策设计、加强法律执行以及引导正确的婚姻观念等多方面入手。
二、假离婚的现实风险
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而进行假离婚,在法律上,一旦办理离婚手续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婚姻关系就被正式解除,假离婚便具有了真离婚的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即便双方约定之后的某个时间节点复婚,也存在着一方拒绝复婚或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首先,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现行有效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即便双方在离婚时有复婚的约定,只要离婚手续完成,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任何一方若不同意复婚,另一方的努力都可能付诸东流。
其次,离婚后的行为不再受婚姻关系的约束。假离婚后,如果一方与他人同居或发生其他亲密关系,另一方无法再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是因为在法律上,离婚后双方已不再是配偶关系,无法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现行有效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
第三,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难以推翻。在离婚协议中,若一方轻信对方而签订对自己不利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除非能够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很难推翻其法律效力。
最后,可能丧失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离婚后,双方不再具有配偶身份,若一方在复婚前意外去世,另一方将无法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遗产。因此,假离婚可能导致一方在继承权上的损失。
综上所述,假离婚在法律上具有真离婚的效力,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风险,尤其是在复婚、财产分割和继承权方面。因此,进行假离婚时需谨慎考虑其法律后果。
三、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假离婚带来的法律效力,主要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分割两个方面。在身份关系上,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比较简单,只要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也进一步明确“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财产分配方面,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慎考量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的意思表示、时间节点以及财产分配情况等等,来判断财产分配协议的效力:
1、身份关系解除,财产分配有效
小美与大强原系夫妻,双方共同育有3个孩子。2019年初时,双方协议离婚约定:1、离婚后孩子由小美抚养,大强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三个子女独立生活。2、两处房产归小美所有。3、大强所持A公司的股份无偿转给小美。4、此外再无其他财产和债务,如有另外财产和债务由各方承担和享有。
民政局离婚协议书显示:双方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同意)女方坚决提出离婚,男方同意;财产如何分割为无共同房产、无共同财产,债务如何处理为“无”,其他为“无”。
2020年初,小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小美有两项主张:一是主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孩子上学办理假离婚所签订的;其二主张大强欺骗她,以假离婚为借口而实现真离婚的目的。此外小美还提出多项财产分割主张,包括多套房产、车辆等。
小美提交的证据有:2019年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双方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录音及聊天记录主要记录了双方日常生活情况,如录音显示,小美说“假离婚,完了9月份孩子开完学之后咱们复婚,对吧”,有大强说“老大,六点半到家吃饭”,小美说“遵命,喝点酒不”。
大强对上述材料不予认可,主张小美提供的所有材料中未体现他认可双方因孩子上学假离婚的事实;大量的聊天记录也是因为孩子抚养问题进行的沟通。对于财产,大强主张双方已分割完毕,离婚协议上记载的非常清楚,并主张婚后个人财产与小美无关。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结果认为,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于离婚前就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协议,内容和方式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情况应以离婚协议为准。且小美并未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亦未充分举证证明两份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意思表示。尤其在离婚协议“双方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框中填写:(同意)女方坚决提出离婚,男方同意。在此情况下,小美主张双方系假离婚或大强有欺诈缺乏事实依据。
2、身份关系解除,财产分配无效
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后,想要在老家再购置一套房产。由于李女士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2021年6月她与张先生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二人因感情不和及多方面原因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并约定一子一女均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女方承担,男方不需要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存款归男方所有,2套房屋、1辆车归男方所有。
离婚后第二天,张先生即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到了双方约定的复婚日期,张先生不愿意复婚,并且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财产与子女抚养的事项。
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约定无效。李女士表示,当初她与张先生因贷款购房需要才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但两人还于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前一天签订了《婚内协议书》,注明夫妻双方在购买商品房时,因李女士无法办理贷款,夫妻协商办理“假离婚”,由张先生一人办理贷款购买此房,待贷款审批下来后,夫妻再办理复婚手续。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对《婚内协议书》上其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李女士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协议中张先生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结论为《婚内协议书》上“张先生”签名出自张先生之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婚内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鉴定意见书等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全部内容系因订约双方合意“假离婚”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张先生虽提出《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足以反驳《婚内协议书》内容的证据,故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项下的所有条款无效。
四、假离婚的社会影响
首先,假离婚对婚姻制度构成了挑战。在我国,婚姻制度强调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家庭的和谐。然而,假离婚行为却利用法律程序的漏洞,破坏了婚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假离婚往往是为了规避政策限制,如房产限购、逃避债务等,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婚姻的本质,还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真正破裂。
其次,假离婚对法律秩序造成了冲击。假离婚行为通常涉及虚假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如在本文上诉案例中,法院认定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是虚假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无效。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法律的正常秩序,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如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等。
此外,假离婚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尤为严重。现代社会强调信用的重要性,而假离婚行为则直接违背了社会的诚信原则。通过假离婚获取不当利益,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社会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
最后,假离婚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假离婚可能导致一方在离婚后净身出户,难以推翻不合理的财产分割协议;抚养权的安排可能因假离婚的真实目的而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假离婚还可能涉及逃避税款等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假离婚的规制手段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已经对假离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司法指导。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还能够有效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通过对假离婚等复杂问题的明确规制,司法解释为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框架,使得当事人在法律纠纷中能够获得更加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在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方面的动态调整能力,有助于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升社会整体的法治水平。
其次,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通过媒体和社区活动,提高公众对婚姻法律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使公众认识到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和道德危害,从而自觉抵制此类行为。
六、结语
综上所述,假离婚现象不仅对婚姻当事人及其家庭产生了直接影响,还对社会诚信体系、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以及社会管理的有效性构成了挑战。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涉及假离婚的当事人应慎重考虑其潜在法律后果。假离婚往往隐藏着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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