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23年内全国法院高效处置了2.9万起破产案件,案件数量较前年激增68.8%。其中,“三无”企业破产以及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费用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于推动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以及加速“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过程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发生了在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下债权人认为管理人未查明债务人破产财产,未履行管理人的勤勉忠实义务,故而将管理人诉至法院的案件。
对于“三无”企业破产以及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费用的案件处理措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从管理人的视角出发,当面对这几种情况时,应当选择采取何种方案才能满足《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涉及到管理人尽职责任的确定问题。
管理人制度作为我国破产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破产管理人职责范围的具体化明确化是推动破产程序发展,规避管理人责任的基础,故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终结案件中,管理人的勤勉忠实义务的标准以及责任边界的厘定是促进管理人职责标准化、具体化、细致化、明确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首先,勤勉义务要求管理人要恪尽职责,以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职务,相应的对标要求是管理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折不扣地履行《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的九大项基本职责,以及该法第23条、第26条、第35条、第36条、第57条、第58条、第69条、第79条、第89条、第91条等其他相关条款用语为“管理人应当”的内容。其次,忠实义务要求管理人执行职务时要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不搞欺诈,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谋取私利,也不得为自己谋取私利。
对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法定职责,管理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折不扣地履行,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终结案件中,管理人要确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这一事实,是客观、真实的。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终结案件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接管时“三无”企业(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案件。在“三无”企业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经过初步的外围调查,通过不动产及机动车等登记机构调查、诉讼执行信息公开网调查等调查方式发现债务人确定没有可供分配的财产,且由于没有公司的财务帐簿等财务资料作为基础,管理人无法对其财产情况进行核对和发掘。但接管时“三无”并不一定就是实际意义上的“三无”,管理人应当尽核查职责,只有经过具体的外围调查,做了必要的调查动作,才能确定债务人公司确无资产;第二种情况是债务人财产与预估价值差距过大案件。管理人虽然在接管破产案件时接管到了财产,但经过必要的调查程序后,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发现债务人财产实际价值与预估价值差异过大,比如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账面价值300万,经过评估后实际价值只有3万,又或者债务人财产中账面登记的数百万应收款债权实际上都过了诉讼时效,难以收回,在这些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无法覆盖破产费用,更不用说清偿其他债权,因而管理人最终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案件。企业账面财产并不等于破产清算时的债务人财产,企业账面财产仅能够作为法院审查是否具备破产受理条件的证据,而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真实财产状况的依据;真实的破产企业财产状况须由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公司后查明,且报告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
不管是哪种情况,管理人都应当确认债务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仅以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财务账册缺失为由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必须尽职进行追收,积极联系债务人,接管和移交破产企业职工名单和财务账册,就审计报告载明的账面资产逐一核实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向债权人进行汇报,在法院的监督下履行其管理人职责,其责任边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接管过程中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公司进行调查
在接管过程中,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营业状况、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债务人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有关债务人的未审结诉讼、仲裁以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等有关债务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管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调查。
2、管理人应当尽量查找、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以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除此之外,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以及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3、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债务人的债权状况(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债务人的存货状况(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债务人的设备状况(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以及债务人财产被其他人占有的状况。
4、相关程序性措施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该在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履行相应的职责,包括接管公司、公告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等。但是对于初步调查三无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是否进行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并未明确规定。如前所述,破产企业无财产的核查需要有个过程,管理人进行调查是必要动作,在此情况下并不必要停止其他如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动作,更何况通过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债权人进一步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等情况。同时将管理人的调查结果告知债权人,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管理人的工作量,但是更有利于管理人尽责,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规避履职风险,因此,建议在无财产案件中,管理人也应尽可能地申报财产、召开债权人会议,作为应完成必要的动作。
总之,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后,应当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账面价值和实际现状等基本情况,通过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程序,保障债权人参与、知情权,通过财产状况报告反映债务人确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相关情况。至此才属于管理人尽责履职的核查完毕,最终才能依法申请终结案件。
注释:
1:《企业破产法》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2条第2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1款“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西安真之味商贸有限公司诉陕西高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申1000号民事裁定书。
3: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46页。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第18条
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第11条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第12条
7:《企业破产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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