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现实中强奸犯罪多发于此,属于典型的强奸案件;二是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区别于第一种类型,又称准强奸。本文以两起非典型强奸案件为例,阐述该类案件办理思路及辩护要点。
案例一:
甲男系某高校在读大专学生,乙女系某中学初二学生,双方通过网络认识后成为恋人。两人先后多次相约在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最后一次因家人联系不到乙女以孩子失踪为由报案,公安机关在一宾馆房内找到二人。因系双方自愿行为,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让二人离开。后,乙女家人向警方提供证据称乙女未满14周岁,警方核实后以强奸罪对甲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主要证据:
双方自愿开房发生性行为的笔录;进出宾馆监控视频;证明乙女已满14周岁的证据有乙女出生证、户籍证明、学籍档案、村委会证明;证明乙女未满14周岁的证据有乙女疫苗接种手册(复印件)、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手册、满月礼单、乙女祖母、母亲、邻居证言等。
指控逻辑:
乙女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甲男与幼女性交,构成强奸罪。
案件焦点:
一是甲男是否明知乙女未满14周岁?二是应采信何种证据认定乙女的实际年龄?
辩护思路:
案例一中,因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且甲男已经成年,不存在未成年人犯罪减轻处罚问题。因此,辩护重点应当放在乙女是否满14周岁这一关键问题上。如能证明乙女已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侵犯乙女的性自主权利,指控甲男构成本罪就不能成立。
主要辩点:
一、甲男不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一是乙女早熟、身材高大,且向甲男告知其已经15岁,甲男不明知其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二是按照正常上学年龄要求推算,乙女上初中二年级,也已满14周岁。
二、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认定年龄应以乙女出生证、户籍信息为依据,对是否满14周岁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不应当认定乙女为未满14周岁幼女。很遗憾,一审法院未采纳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信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防疫接种本、满月礼单等证据,认定乙女未满14周岁,判决甲男犯强奸罪,处3年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甲男不服,提起上诉。
案例二:
张三(男)与李四(女)是某公司同事,平时来往相对较多,有互赠礼物和互发红包的情形,但都没有正式向对方表白过爱意。某日深夜,李四心情不好,约张三一起去酒吧喝酒,酒后张三送李四回家,到李四家后,双方坐在沙发上聊天,随后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李四醒后发现和张三赤身裸体躺在一起,认为张三趁她醉酒不省人事性侵了她,于是先向张三索赔遭拒后报案,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案件焦点:
一是案发时李四是否意识清醒?二是案发时李四是否自愿?
主要证据:
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李四报案材料及其陈述;张三供述;酒吧监控视频;返回小区大门及电梯监控视频;李四体内以及指甲内提取物生物检测样本;双方体检报告等。
指控逻辑:
张三用酒灌醉李四,利用李四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时机奸淫李四。
辩护思路:
案例二中,因双方就发生性行为是否自愿各执一词,张三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李四发生性关系要根据证据综合认定,且双方均已成年,也不存在未成年人犯罪减轻处罚问题和性侵未成年人加重处罚问题。因此,辩护重点应当放在李四是否自愿与张三发生性行为上,如能证明,则张三不构成强奸罪。
主要辩点:
一、酒吧监控显示,双方正常饮酒,张三没有强行灌酒的行为。
二、李四出酒吧门、进小区均步态正常,主动开关电梯、按楼层,期间还有一个搀扶张三的动作,证明李四虽有饮酒,但达不到本罪要求被害妇女不能抗拒、难以抗拒、不知抗拒的程度。
三、张三身体上没有任何伤痕,可以证明案发时李四没有抓咬等反抗行为。(事后得知,侦查机关掌握的体检报告及李四指甲内残留物检测报告显示,李四身上也没有任何因暴力侵害受伤的痕迹,指甲内没有与张三有关的残留物)
四、结合李四向张三索赔未果后才报案的实际,应当认定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
案件结果: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张三取保候审后,经补充侦查依然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办案思考: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性行为自主权,即性交行为的自己决定权,包括性交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各方面的决定权,换句话说,不管妇女基于何种原因不同意性交,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之性交的,均成立强奸罪。
另外,幼女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不可侵犯权,成立强奸罪(案例一)。
由于上述两类案件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且发生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较为私密场合,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等主观证据也常有不真实的现象,加之客观证据较少,给本罪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所以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对双方平时的关系、性交的时间、地点、环境、女方事后的态度、告发时间、告发原因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得出正确结论,不能把妇女的“告发”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不排除有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时自愿,一旦关系恶化索赔未果(案例二),或恋爱关系破裂而翻脸,或者情事败露后担心名誉受损,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便将自愿性交说成强奸的,都不能认定为强奸。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此类案件虽然难办,但只要积极作为,还是有一定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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